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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21 | 24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所需新增用地指标按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政策实行分级分类配置。

(二)符合要求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可调剂使用省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

(三)严格落实“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上整压散”的要求,压减腾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使用。按照先立后破的原则,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十四五”期间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设施或者治理项目形成的污染物削减量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四)在取水许可办理过程中,对省高质量发展项目提供政策咨询,组织专家提前介入技术审查等服务。

(五)在企业和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组织金融机构对有融资需求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一对一开展对接,配备金融辅导员,在利率优惠、资金保障、审批时限等方面强化激励,帮助解决融资方面的问题。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专项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发行企业债券等。鼓励引导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投资符合要求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能耗煤耗保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原则,用活用好重点项目落地服务机制和“四个一”协调推进机制等,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二条 建立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对省高质量发展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有以下情形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对前期工作扎实、条件成熟的新项目,按程序择优予以增补。

(二)对因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难以继续推进实施的予以调出。

(三)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不落实项目线上线下管理规范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调出。

(四)对准备项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开工条件的,及时调整为建设项目。

(五)对已经竣工的省高质量发展项目不再调度相关信息。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综合牵头部门,按程序组织项目集中遴选、适时增补、动态调整、调度分析、督导服务等工作,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牵头协调解决,对组织管理、工程进度等工作不力问题进行通报和督办,重大问题及时向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单位,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牵头做好本区域省高质量发展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推进实施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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