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示公告
国家能源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示范项目入围名单,公示时长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示范项目清单。
(六)总结推广
示范期间及示范期满后,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示范应用效果评估评价,对示范项目中的先进可靠、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标准规范、以及各地产生较好成效的政策举措,加大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
第八条示范期限原则上为2年。示范项目需在发布公告之日起1年内投产。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国家能源局同意,示范期和投产日期可延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将示范项目纳入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开展示范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跟踪监测,并做好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总结。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面临的问题,完善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和支持政策。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遵守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按程序取得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等相关手续;扎实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加强系统运行维护,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建设运行、标准化等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结合综合监管有关工作安排,加强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管,会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并将相关结果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二条对上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示范内容建设、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违反示范要求的项目,取消示范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通过将示范项目纳入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库等方式,协调解决示范项目面临的重大问题。支持依托示范项目产生的相关标准、符合首台(套)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按程序评定,优先纳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优先推荐参加相关科技创新、标准等奖励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围绕项目成本疏导、调度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大示范项目专项政策研究与支持力度,鼓励通过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示范项目。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国家及本地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并与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工作有机结合,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大纲)
一、项目概况
项目概述,建设背景与必要性分析,以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如技术研发验证、工程建设、本企业项目投资决策情况,以及获得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情况。
项目业主各投资方、主营业务及成立年限,新型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经验、新型储能相关创新投入与标准化工作业绩,以及资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