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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
2.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表
3.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申请报告(参考大纲)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3年6月12日
附件1
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科学有序实施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技术示范和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的新型储能技术和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工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进本地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本规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
第四条示范项目申报、遴选和跟踪评估应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多元发展、重点突破,示范带动、规模发展,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
第五条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项目业主单位。确需联合申报的,应说明必要性和具体分工。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并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商业模式创新性、安全可靠性、应用场景代表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
第七条示范项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审议决策、公示公告、总结推广,共6个环节。
(一)发布通知
国家能源局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启动申报工作,明确示范项目申报有关具体要求。
(二)组织申报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示范项目申报、初步审核、推荐等工作,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中央企业集团下属单位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的,应附所属中央企业集团书面支持意见函件。
中央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推荐示范项目。
(三)专家评审
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审工作。经资料初审、专家评审会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上报国家能源局。视需要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
示范项目评审专家要求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评审专家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与所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含联合单位)不得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四)审议决策
国家能源局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意见,结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确定示范项目入围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