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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电价调整!七省市更新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6-15 | 37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6月以来,江苏、四川、重庆、山西等多地已开始执行新的峰谷电价政策。贵州、广西、北京发布了关于峰谷电价调整的征求意见稿。

各地针对优化峰谷时段划分、进一步扩大峰谷电价水平、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等方面做出调整。其中北京、四川、广西、江苏自7月起开始执行新的尖峰电价。

贵州

扩大实施范围。贵州省供电区域内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包括市场化和代理购电用户)、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电储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优化峰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峰时段:10:00-13:00、17:00-22:00;平时段:8:00-10:00、13:00-17:00、22:00-00:00;谷时段:00:00-8:00。

扩大峰谷电价水平。峰平谷比价从现行的1.5:1:0.5调整为1.6:1:0.4。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完善峰谷电价结算方式。合理确定平段电价,建立峰谷分时电价损益分享分摊机制。

江苏

自6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归并为工商业用电。执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原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每年7至8月,14:00—15:00和20:00—21: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9:00—11:00和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夏、冬两季尖峰电价,统一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在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期间,每天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以峰段电价为计算基础,下浮20%。

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第三监管周期江苏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将我省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归并为工商业用电。归并后,我省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用电三类。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工商业用电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具体标准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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