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图集   报告视频   现场直播
沙龙活动   纸媒   新品发布 
展会图集   企业声音   专家视角
人物专访   策划   在线投稿
光伏太阳能      电池     水电      核电      碳管家    

资讯

视听

独家

浙江海曙区:对光伏配储能给予0.3元/W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5-29 | 2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5月25日,浙江宁波印发《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支持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装机容量大于1000KW的光伏发电项目,经供电部门并网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对于光伏配置储能的,对储能装机容量进行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详情如下:

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进一步做好“双碳”背景下的节能降耗工作,依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19]14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能源电力[2021]89号)、《中共海曙区委 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海曙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党[2022]49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曙区创建全省整区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36号)精神,设立海曙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专项安排,国家、省、市下达的有关资金作为补充。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能效提升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淘汰高耗能变压器项目等。

(二)全社会节能项目。主要包括开展节能监察(能源审计)和区域节能量奖励。

(三)零碳低碳企业创建。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项目符合海曙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导向。

(二)项目建设单位重视节能减排基础工作,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等制度完善,能按时报送有关能源利用报表。

(三)节能降耗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投入力度大,实施的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企业(单位)在宁波市内依法登记注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应完成落后产能、落后设备、落后工艺淘汰工作。

(五)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并开展节能达标争先承诺活动。

(六)节能降耗项目跨年度建设的一般不超过24个月,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专项资金。

第三章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节能改造项目。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量大于500吨(含)标准煤的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改造前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能效标准的,按项目年节能量对市级财政补贴政策实行配套,给予用能单位3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区级财政当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新闻    人才    直播     讲堂
| 热点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