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列入备案计划的节能量大于50吨(含)标准煤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投资方)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光伏发电项目
(一)支持非自然人家庭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或单位投资建设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按照市级财政补贴政策对项目投资方实行配套补贴,补贴标准为0.45元/千瓦时,补贴时限为并网发电之后第二个完整抄表月起12个月。
(二)支持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装机容量大于1000KW的光伏发电项目,经供电部门并网竣工验收通过后,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对于光伏配置储能的,对储能装机容量进行0.3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节能监察(能源审计)。监督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不断提高其用能水平和能力。其中通过节能监察(能源审计)的,补助2万元。开展电平衡测试的,补助3万元。
第九条鼓励开展零碳低碳创建。对于获评区级以上零碳低碳企业,经复核确认后,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条实施变压器能效提升行动。推广应用高效节能变压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企业、机构开展变压器全面普查,制订能效提升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于自主淘汰S13型以下变压器的企业,按变压器容量50元/KW予以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1.所有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均需填写《海曙区节能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申报节能改造项目的,填报《海曙区节能改造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2);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填报《海曙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4);申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项目的,填报《海曙区分布式光伏电站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以上项目申报均须提供竣(完)工报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报电子版。
3、申报淘汰高耗能变压器项目的,填报《海曙区淘汰高耗能变压器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6),且须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报电子版。
4、开展电平衡测试项目须提供电平衡报告一式三份,并报电子版。
5、鼓励开展零碳低碳创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材料,并经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正式确认后给予奖励。
6、《企业节能承诺书》(附件3)一份。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8、其它与项目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