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企业(单位),将申报资料提交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同意后上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单位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或上报市能源局)。
第十三条在公示无异议后,区发展和改革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原则上通过“甬易办”平台兑付资金,由各镇(乡)、街道和园区通知企业开具收据并填报汇总表,由实现兑现部门入账。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区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和绩效,确定支持的方向、重点及项目。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
第十五条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性投资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不予补助。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其他财政奖励和补助。
第十六条申报享受专项资金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在申报前一年内不得存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土地利用、节能降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评价结果应用,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A档、B档企业申报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C档企业减半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D档企业不予享受区级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企业(单位)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给予该企业(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补助)政策资格,并视情节按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涉补助、奖励和采购资金按年度预算安排发放。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