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业、除金融业以外的服务业须是规模以上企业,建筑业须是有资质等级的企业,批发零售业须是限额以上企业且年度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金融业须是年度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
三、补助原则
(一)对2022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投产且符合条件的存量企业,以其以后年度经济贡献超过2022年度的部分为参考,由受益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二)对2023年度以后建成投产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其当年度经济贡献为参考,由受益财政部门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另行明确。
四、实施步骤
(一)筛选审核。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含梅州高新区)组织财政、统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进行筛选,对拟补助金额进行审核。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梅州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可提请上一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二)资金发放。受益财政部门(含梅州高新区)对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按程序给予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发改、财政、统计、相关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做好企业筛选和资金发放等有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对补助对象实行清单式管理,报市发改、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实质性运营情况后续管理和核查的依据。
(四)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适时组织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评估,加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和预警分析。
(五)对故意套取专项补助的企业,按规定取消和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后续不得享受该专项补助。
本方案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试行效果再行研究调整优化延续。
附件:梅州市鼓励类企业专项补助产业目录(第一批)








政策解读:《梅州市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实施方案》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梅州苏区融湾先行区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狠抓发展第一要务,全面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提振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梅州苏区加快振兴共同富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总体要求、补助对象、补助原则、实施步骤、监督管理五个部分,以及附件《梅州市鼓励类企业专项补助产业目录(第一批)》(下称《产业目录》)。
(一)总体要求。明确以做大增量为导向,实施鼓励类产业企业专项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和调节作用,支持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