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强化数据要素支撑。对直接拉动制造业发展的数据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引导制造业企业建设数据安全体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43.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升级、大数据平台建设、品牌培育、政策研究、规划编制、智库咨询等。本政策措施中第1、2、3、5、6、7、8、9、11、13、14、15、17、19、26、27、28、29、30、33、35、36、37、38、42条款支持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其他涉及财政支持条款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区应通过本级财政保障配套资金到位,不得使用市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安排。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16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往有关新动能引育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具体以专项申报指南为准。每年度内,同一个项目仅享受1次支持,同一个主体可享受最多3次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