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强化码头改建扩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
(一)加大用地用海保障。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通过优化总平面布置、充分利用现有码头结构、优先采用透水结构等方式进行改造,减少对土地、水域资源的占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加快办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用地用海审批及规划许可,按照实际新增用海面积确定海域使用论证等级及内容,不累加原有项目规模。鼓励码头改建扩建项目采用透水结构对原码头局部加长或拓宽,对采用透水、非透水结构且不涉及围填海的码头,按构筑物用海审批方式办理;涉及围填海的按程序办理。改建扩建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不涉及新增用海和改变用海方式的,不再重新办理用海审批手续。
(二)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政策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优先将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纳入环评管理台账,提前介入并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和环境调查要求的指导;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码头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不擅自提级或改变。严格执行最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名录未作规定的项目,以及原工程已依法按预留规模对施工期及运营期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三)类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对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改建扩建项目,不存在涉水(海)施工的,报告表可不设置涉水(海)环境调查评价专题。对于存在涉水(海)施工,且无法收集到满足要求的有效数据和调查资料时,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开展补充监测和调查;现有涉水(海)环境调查资料缺少变化货种特征因子的,仅需针对特征因子开展补充调查。
(三)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政策支持。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合理优化方案,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减少占用河湖水域岸线,降低对行洪纳潮的影响。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推进有效投资做好水利审批服务的最新要求,优化审批方式,依法加快码头改建扩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利审批事项。对于原项目手续齐全的改建扩建项目,重点针对改建扩建部分进行洪水影响水行政许可审批。不新增涉河建(构)筑物且不新增占用河湖面积的项目,可免于办理相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施工应满足河道主管机关管理要求。码头改建扩建项目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告知承诺制;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可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需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