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在本次招标采购中,投标人应自行响应招标采购文件,参与投标事宜,不接受投标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中间人代行办理投标事宜。
3.2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质业绩要求,详见附件一。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本次招标,允许代理、集成、集货投标情况见附件一专用资质条件。
3.5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附件一:专用资质条件
注:1.业绩要求“近三年”指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近五年”指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未要求“近三年”、“近五年”的,均不限定业绩时间。
2.允许集成、集货的产品,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注明所集成、集货产品的制造商名称及产品型号。
3.如技术规范书中要求资质业绩条件与招标公告不一致,均以招标公告要求为准。
4.供货业绩:须同时附有相对应的合同和发票的原件扫描件。发票扫描件后须附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的发票结果截图,“一发票一截图”,未按要求提供对应发票查验结果截图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所有业绩支撑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
5.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同时提供制造商和投标人自身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集成商应具有系统集成、整合及二次开发能力。
集货商无需提供原厂商专属授权承诺书。
6.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检验报告:
A:对制造商投标的,报告中产品的制造商和投标人必须一致。对代理商投标的,报告中产品的制造商和授权人必须一致。
B:对集成商、集货商投标的,报告中产品的制造商应和所集成、集货的制造商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