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十八)深入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
55.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保障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6.鼓励大用户与水、气、热专业经营单位通过直接协商确定价格,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扩大市场交易规模。(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对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充分利用专项债券等资金,加快推进“转改直”工作,对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严格执行规定的电价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能源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8.加强工业园区“二房东”监管,适时发布工业厂房租金指导价格。(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59.支持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前期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
60.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合理设定收费标准,按照“谁委托、谁监管”原则,严格查处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职业资格认定、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或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以及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省民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
61.依托“粤商通”、在线平台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发展、投资、财税等政策信息和投资结构分布、投资发展趋势、产能结构变化等投资动态信息,引导民营企业精准选择投资方向。(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2.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着眼行业前沿加强超前研发布局,积极探索未知领域。支持企业对标世界一流提升价值创造力,引导加强投资项目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
63.深入实施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培育工程、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程,打造一批集群领军企业、创新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