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设立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建立早、中期创投和重大产业项目让利机制。用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支持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加快广州期货交易所电力和碳排放权期货品种研究和上市。探索推动金融机构建立储能设备厂商白名单及分级制度,推广优质安全产品。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融资租赁支持储能项目设备采购。引导保险机构设立新型储能专属保险,开发产品质量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等险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广州期货交易所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政策措施开展调查研究,进行评估论证,提供咨询建议。充分发挥新型储能产业科技联盟、行业协会和服务机构的协调作用,打造支撑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科技服务平台和高端智库。(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相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十二)加强人才保障。加强新型储能产业人才开发路线图研究,省相关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将新型储能产业列入重点支持方向,加快从全球靶向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管理团队,加大储能领域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力度。强化储能技术、储能材料、储能管理等学科专业建设,支持省内有关高校围绕产业需求新增储能技术相关博士点3—5个,硕士点7—10个,扩大相关学科专业本硕博培养规模。开展新型储能产教融合试点,加强省级储能技术产教融合校外实践基地建设。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在户籍、住房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就学、创新创业等方面对新型储能产业人才给予优先支持。(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三十三)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新型储能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能耗指标由省统筹安排;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原则上由所在地市解决,地市确实无法解决的再由省层面统筹协调。坚持“三年工程瞄准两年干”,发挥并联审批机制作用,全力以赴抓新型储能产业项目,努力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落实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对所在地政府予以奖励。省财政对新型储能产业链重点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技术改造项目按规定给予事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