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节能标准实施评估和反馈机制。指导相关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建立节能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和监测方法,面向产业集聚区建设强制性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定期开展重点领域节能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作为标准更新升级的重要依据。探索实行标准动态转化机制,适时将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和强制性能效标准1级水平分别调整为限定值和2级水平。
(三)统筹做好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标准化工作经费,强化节能标准研究、制定修订、宣贯、实施效果评估、监督检查、人才培养等工作保障。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节能标准创新和节能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管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完善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机制,及时提出节能标准制定修订建议,加强全过程指导,严格标准技术审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确保节能标准指标先进性、科学性、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及时下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将标准修订周期控制在18个月以内。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节能国家标准。各地区执行节能标准情况纳入“十四五”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鼓励各地区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二)强化宣贯培训。各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等召开节能标准化工作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会议,加强工作指导。拓宽节能标准信息发布渠道,免费向社会公开强制性节能国家标准文本,支持行业协会、相关机构等适时披露国际先进节能标准信息。充分利用世界标准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等主题活动,宣传节能标准的重要作用,普及节能标准理念、知识和方法,提升全社会节能意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