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提高单笔信用担保业务比重。支持担保公司加大推广单笔首担业务、单笔信用担保业务的力度,不断完善信用担保条件下的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鼓励担保公司和合作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符合条件的“见保即贷”,规范开展“见贷即保”的“总对总”批量业务,严格合作标准和模式。
(二十七)建立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金融综合服务中心,逐步完善确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本市场融资等融资功能,鼓励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服务中心常态化驻点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金融机构精准提供餐饮、零售、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名单,便利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困难企业。
(二十八)大力推广金融链长制。鼓励各地聚焦自身重点产业链进行“整链授信”,发展供应链金融,按照“金融链长制+主办行”模式,强化银企对接,推动银行机构差异化做好建档、评级、授信等工作。
五、更大力度降低用能成本
(二十九)落实用水用气报装“零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企业按照行业标准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外,新装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的入网工程建设,不得向用户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三十)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电力市场体系,丰富交易品种,进一步扩大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降低电力市场化交易门槛,支持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用电单元统一打包参与市场化交易,通过市场化手段持续降低用电成本。
(三十一)推广水电气网联动报装。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和工改平台,通过一个“入口”、一张“表单”完成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网络通讯的报装申请,根据用户申报需求进行并联推送、提前介入、联合踏勘,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同踏勘、一并接入”。
(三十二)大力推进转供电改革。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常态化核查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公示情况,核实转供电主体信息和电费收取情况,按照“一户一档”的标准建立工作台账,实现治理无空白、全覆盖。深入推进“转改直”,推动直供电户表改造,稳步减少存量转供电,严格控制新增转供电。
六、更大力度降低用工成本
(三十三)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要求,延续实施1%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