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加大跨境贸易支持力度。完善新能源汽车贸易配套服务体系,继续鼓励重点船公司在深圳港开设固定外贸滚装船航线,对承运出口汽车的船公司,给予运营费用补贴。支持我市绿色低碳领域企业申请“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经核准出口商”等认定,享受通关便利化政策支持。
(二十四)发挥专业展会桥梁作用。结合绿色低碳细分领域拓展我市重点展会目录,支持我市企业在发达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等重点市场参加重点展会,搭建品牌展会平台,拓展国际市场。参加绿色低碳领域境外展会项目的按展位费实际支出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加大高水平绿色低碳专业展会培育力度,对在我市新办且办展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展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五)强化交流合作宣传。支持举办绿色低碳领域专业论坛,按层次分级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合作开展全球绿色低碳领域蓝天奖评选活动,对评选认定的国际先进技术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先进制造业园区入驻优惠、创业融资支持、研发补助等孵化政策,支持其在深圳实现成果转化。鼓励绿色低碳城市应用场景示范基地建设,对举办绿色低碳相关的科普、教育、宣传类公益活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七、打造绿色低碳特色园区社区
(二十六)优化绿色低碳特色园区土地政策。鼓励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探索特色园区二三产业混合用地供应和综合开发。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对经认定的特色园区,单一用途产业用地内可建其他产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提高到建筑总量的30%。
(二十七)鼓励绿色低碳产业特色园区建设。推动绿色低碳示范园区建设,在立项、审批环节为绿色低碳领域特色园区开通流程简化绿色通道,重点引进附录中绿色低碳产业优势企业,给予形成聚集效应和竞争力的示范园区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项目所在区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员工宿舍,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企业自产生税收后可自愿分期回购。
(二十八)支持产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改造。积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现代工业产业园区建设,面向“20+8”产业集群打造若干示范园区,支持园区配备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监测收集处置设施,建立与园区节能、节水、碳排放下降水平、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挂钩的奖励机制。
(二十九)打造一批近零碳排放区。选取减排潜力较大或低碳基础较好的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及企业,试点建设近零碳排放区,对符合条件且验收通过的试点项目给予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三十)加强绿色低碳领域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面向可再生能源开发与消纳、碳捕集利用、碳管理、碳经济、循环经济等方向建设绿色低碳领域学科,鼓励围绕新建学科建立碳中和技术学院、低碳特色学院等,对相关学科和学院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推动绿色低碳产业技能人才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将碳排放管理员、碳交易员等纳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建设深圳市绿色低碳技术技能人才创新发展中心和大湾区绿色低碳技术人才实训基地,开展职业培训,推进产教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