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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售电侧改革背景下的电力需求侧管理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10 | 10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作者: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 陈政 宋艺航

  华北电力大学 王丽华 曾鸣

  1 售电侧改革概述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以来时隔13年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此次电改方案最大的亮点在于,在“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体制架构下有序推进售电侧放开,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售电市场,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电力市场格局。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时期,亟待进行全面深化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电力生产消费的“发、输、配、售”4个环节,除输配电环节具有天然垄断属性外,发电和售电环节均可实现市场竞争。经过2002年电改,虽然成功破除了独家办电的体制束缚,在电力生产端引入了市场竞争,然而在电力销售端却一直处于市场垄断状态,致使电力市场交易机制严重缺失,可再生能源利用困难,市场效率、资源利用效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在此背景下,我国售电端改革势在必行。

  售电侧改革关乎交易机制、价格结算机制、监管机制等众多方面,其复杂性、涉及的广泛性决定了改革需立足国情稳妥有序推进。首先,输配电价改革作为售电侧改革的先导,已在深圳、蒙西、宁夏等地开展了试点研究,通过“成本加收益”的方式独立核定输配电价,放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价格,促进电力生产者与用户的直接交易,推动售电价格由双方协商或市场竞价形成,发挥市场优化配置省区间电能资源的作用。其次,售电侧改革的实施细则已基本明确了以“构建竞争性的售电市场,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为改革目标,以“逐步放开用户选择权,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为改革路径[1]。未来将逐步培育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公用事业公司、节能公司,以及发电企业组建售电公司,电网企业在改革初期也可以采用“兼营模式”参与竞争性售电。同时,电网公司需要为用户提供保底售电服务。为保证售电市场放开后的公平竞争,改革方案还明确指出了电网对各社会主体公平开放并成立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届时,售电公司将通过需求侧管理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节能服务等更好的增值服务[2],提升服务水平来吸引更多的用户资源,实现电力价格真正反映电力供需,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图1为我国售电侧改革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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