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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推广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技术的建议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03-10 | 9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作者: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 赫伟建 王妮妮 彭传圣 李睿瑜

  1 引言

  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是船舶在靠泊期间利用岸上的电源替代船上的柴油发电机为船舶用电终端进行供电的形式。就目前我国火力发电能耗和船用发电柴油机能耗状况而言,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可以使能耗下降6.7%,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分别降低67%和45.9%[1]。此外,由于在靠泊船舶使用岸电关闭船上的发电柴油机后,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为零,从而可以大大改善港区附近的空气质量。正因如此,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得到了交通运输部的极大重视,在《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指导意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等文件中均提出了明确的发展要求。

  目前,《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技术条件》《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中关于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的技术标准已经实施,为船舶使用岸电扫清了技术障碍。由于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涉及港方、船方、供电、结算等方面,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对岸电推广应用过程中存在的投资收益、大气污染物管理、电力增容、节能减排效果确认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2 推广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技术存在的问题

  2.1 投资收益失衡

  靠泊船舶使用岸电设施的投资支出包括码头岸电设施、船舶接岸电设施、电力增容等费用,港方投资较大。船舶在使用岸电的过程中,可以节约船上的燃料成本、管理成本和维护成本,成为岸电设施的受益者,而作为实施岸电设施建设的主要投资方,港口企业却无任何收益,这与我国制定的“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相违背,因此,港方与船方在岸电技术应用方面存在着投资收益失衡的问题。

  2.2 大气污染物管理缺陷

  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主要包括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具体包括控制大气物排放浓度和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征收排污费两个方面。环保部门在核准码头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时,并未考虑船舶靠港期间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虽然靠泊船舶使用岸电可以降低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的排放,但是靠泊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纳入码头企业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内,现行的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未能起到引导码头企业积极应用岸电技术的作用。

  2.3 节能减排政策的限制

  随着国家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大部分省市都加强了港口企业节能减排的管理,并提出了明确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一般采用万元产值单耗。靠泊船舶使用岸电必然造成港方用电量的增加,而对其产值影响甚小,使码头企业万元产值单耗指标上升,增加了码头企业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压力。因此,码头企业在追求节能减排目标时,会放弃靠泊船舶使用岸电建设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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