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用电增容审批的难度
在靠泊期间,船舶用电负荷较大,尤其是装载较多冷藏集装箱的船舶,其用电负荷更大,而码头变电所负荷有限,如果港方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一般情况下需向电力部门申请用电增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申请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由于国家实施节能减排政策,使“油改电”情况增多,造成部分地区供电紧张,从而增加了用电增容的审批难度,进而影响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的推广。
2.5 使用岸电的收费方式和标准不明确
码头企业向船舶提供岸电实际上是港口向船舶转供电,在船舶使用岸电后向谁付费,是由电力部门收取还是由港方代收,需要进行研究。此外,靠泊船舶使用岸电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维护需要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需要由港方承担,因此,船舶使用岸电的收费标准适当高于国家规定的电费标准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44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该法原则上允许加收一定的服务费,但需要相关配套规定作为支持。
3 推广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技术的建议
3.1 有序推广船舶使用岸电技术
靠泊船舶使用岸电的推广应结合码头类型、吨级、投入回报、船舶电制等因素,采取逐步推广的形式。新建码头、挂靠班轮的码头、吨级较大的码头、集装箱码头、散货码头、国内航线的码头等在船舶使用岸电方面较为方便,利用率高,效果明显,应优先实施靠泊船舶使用岸电技术。
3.2 完善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
船舶靠泊期间的发电柴油机的排放量对港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贡献较大,高于码头企业的排放量[2],但此部分的排放未纳入码头企业的排放范围。建议将靠泊期间船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码头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中,并对其进行考核,这将有利于加强码头企业的环保责任意识,进而提高码头企业实施船舶使用岸电技术的积极性。
3.3 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明确节能减排效果归属
在使用万元产值单耗指标考核港口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时,如果将船舶使用的岸电计入港口的能耗,会影响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建议对船舶使用的岸电量单独统计,不纳入码头企业的能耗范围。
靠港船舶使用岸电产生的节能减排效果的分配应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岸电设施不但需要对码头进行改造,根据岸电上船的电压不同,对船舶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造,因此,港方和船方均需要有相应的投入。船舶使用岸电的节能减排效果按照船方和港方的改造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也可以简化为双方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