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CARB批准了又一项靠港规则,强制要求远洋船舶辅助柴油引擎分阶段达到相应的减排污染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要求:①2010年1月1日起,挂靠具有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满足至少减少10%污染物排放的要求;②2012年1月1日起,挂靠具有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的船舶必须使用岸电,满足至少减少25%污染物排放的要求;③2014年1月1日起,满足至少减少50%污染物排放的要求;④2017年1月1日起,满足至少减少70%污染物排放的要求;⑤2020年之后,满足至少减少80%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2010年10月16日,上述靠港规则正式成为加州法律(简称加州靠港法律),2014年1月1日生效的靠港法律给挂靠加州港口的远洋船舶提供两种选择,以满足靠港船舶辅助柴油引擎的强制减排要求:①关闭辅助柴油引擎,使用其他动力来源,最可行的是联接岸电;②使用能够获得同样减排效果的替代控制技术。此外,靠港法律还规定了船舶利用岸电的挂靠次数占总挂靠次数的比例,如果船公司挂靠船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每次停靠将根据情况罚款1000~75000美元。
加州靠港法律在对船舶使用岸电提出强制性要求的同时,也对港口建设岸电供电设备设施提出了强制性要求,为确保挂靠船舶能够适时满足靠港使用岸电的要求,码头必须提前建设好岸电供电设施,相关改造或建设岸电规划需要在规定的日期前通报政府部门。靠港法律还对船舶使用岸电的许多细节做了明确要求,比如对于每个船公司而言洛杉矶港和长滩港视为一个港口处理,2小时内靠泊多个泊位视为1次靠泊,以自然年为核算时间段等。执行加州靠港法律的主体包括6个加州港口、27个码头经营人、60个泊位和有船舶挂靠加州港口的57个船公司。
(2)加州靠港规则或法律执行情况
为满足加州靠港规则或法律要求,相关港口的码头经营人以及船公司有计划地建设岸电供电设备设施以及改造船舶配置岸电受电设备设施。2007年洛杉矶确定的码头适应向船舶供应岸电的改造计划如表3所示,到2014年初,洛杉矶港共投资1.8亿美元,在25个泊位建设了岸电供电设备设施。2008年11月12日,长滩港在国际运输服务公司(ITS)码头(G码头232泊位)建成了该港第1个岸电供电设备设施,到2013年底,完成了A码头、C码头60泊位、C码头62泊位、G码头232泊位、G码头236泊位、J码头247-249泊位、J码头266-270泊位、T码头132-136泊位、T码头138-140泊位的岸电供电设备设施建设。长滩港共投入约1.85亿美元建设上述码头岸电供电设备设施。到2014年初,洛杉矶港共投资1.8亿美元,在25个泊位建设了岸电供电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