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电力体制改革陷入“电改就是降价”的认识误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本目的是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实现的是多目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能把电改简单等同于降价,市场化定价要尊重市场规律,并不是只降不涨,降价的收益分配也是市场化的过程,应该由市场来决定。
从各地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化交易基本采取直接交易的方式,由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基本是在打降电价之牌,将推行直接交易作为降成本的重要举措。与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不同,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参与主体引入了地方政府和电力用户,一定程度上,地方政府成为本次改革的实际操刀者,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降电价成为有的地方政府降成本的“有效手段”。
二是,配售电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尚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虽然各地售电公司如过江之鲫涌向市场,短短两年多时间就逾7000家,对电力用户的争夺可谓激烈,但真正有电可售并赚钱的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多。
有媒体作过统计,以国网和南网售电公司最多的两个省份为例:在山东,工商注册829家售电公司,然而,通过交易中心公示并拿到售电资质的只有335家,有交易记录的售电公司只有43家;在广东,共计774家工商注册售电公司,但进入售电名录的仅309家,已经步入售电公司参与竞价的第二年,有交易记录的售电公司却仅有116家。
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强,竞争手段单一,除了”吃差价”这一模式外,其他综合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等增值服务的作用尚不明显,甚至质疑部分售电公司为“皮包公司”的声音开始出现。尤其是电网企业关联售电公司一旦进入市场,其人员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数据优势不言而喻,如何确保公平竞争,在人员、场所、数据、财务等各个方面与电网企业进行物理隔离,对其实行非对称监管,又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
三是,直接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约束机制不到位。通过市场化交易发现价格,逐步形成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目前,随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出台,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与辅助服务补偿等其他交易已上升为制度规范,为电力市场化交易规范有序进行了提供了保障。
随着本轮电改的启动,原本不能与发电厂直接交易的中小用户,可以通过配电、售电公司来实现交易,弥补了多年来我国电力市场的一种缺失,应该说是电改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