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主管部门取消绿电直连等项目实施资格的,完成线路改造、重新独立接入公共电网后,用电企业执行常规工商业用户电价政策,新能源发电企业执行常规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能源局要会同电网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规定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