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1)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专业乙级资质,并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2)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资质证明影印件。
(3)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须至少具备1个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国内储能电站建设总容量不低于10MW/20MWh的储能电站EPC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提供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文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范围页,分包业绩无效)。
(4)投标人或投标联合体拟派遣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机电工程或建筑工程专业)电子注册证书(一级建造师需提供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的电子证书,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