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着力开展“两高”项目绿电替代。研究出台支持“两高”项目绿电替代的政策措施,采取绿电直供、绿电交易等方式,开展高耗能用电负荷绿电替代,提高“两高”企业绿电消纳比例。开展存量用电负荷绿电替代,对于满足国家和自治区能耗、环保、产业政策要求的高载能存量负荷,参照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要求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供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可复制推广的存量负荷绿电替代模式,进一步提高自治区绿电消纳占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政府统筹作用,开展电力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经盟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强化政策支持,研究完善政策,建立自治区推进新能源发展工作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二)强化各方合作。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重点任务落实,优化精简审批流程,为新能源项目落地创造有利条件。
(三)压实各方责任。发挥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主观能动性,落实新能源建设过程中相关手续、审批办理细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压实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能源等有关部门的责任,认真履行审批和后续监管职责,保障项目平稳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