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在申报各类财政补助和引导资金时,对符合国家、省政策要求的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应用,申报国家保险试点。用好各级各类政府出资的产业引导基金,采取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
(二十二)落实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实落细国家、省、市关于降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持续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指导性作用,推动贷款实际利率和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确保惠企红利精准落地。
五、营造良好环境,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合理发展
(二十三)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严格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显性或隐性歧视条款、准入门槛,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双盲”评审,对民间投资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
(二十四)深入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和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和做法,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为民间投资发展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二十五)引导民间投资科学合理决策。组织民营企业家培训,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等文件解读,提高民营企业家管理水平和投资决策科学性、精准性。引导民营企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强化信用管理,合理控制债务融资规模和比例,避免超出自身能力的高杠杆投资,防止资金链断裂等重大风险。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为资本设立“红绿灯”,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
(二十六)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社会环境。落实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持各类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政策正向叠加效应。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深化法律服务供给,为民间投资主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综合法律服务。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主动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增强民间投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