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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到2025年底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11-01 | 35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十六)强化各类要素资源保障。强化配套电网支持,电网扩容与城乡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相匹配,适度超前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确保配电设施满足建桩节点需求。合理保障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新能源车服务网点建设用地,属地可酌情对充电基础设施场地租金实现阶段性免租。(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十七)加强政策扶持。统筹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扶持力度,安排公用充电桩强制检定经费预算。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资建成的并接入“市级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社会公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按额定充电功率4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贴,且平均至每个充电桩不超过15000元(具体文件另行下发)。(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加强指导督促。健全协调推进机制,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和新(改、扩)建工程的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按规定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比例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大油车占用充电车位治理力度,价格主管部门抓好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落实,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公用充电桩强制检定,建立“僵尸桩”退出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指导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

(十九)做好新能源汽车下乡宣传推广工作。运用多元媒体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强不同新能源汽车类型的使用、技术、绿色低碳、安全等方面知识宣传推广。加强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营造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本方案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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