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如本方成为受让方,本方同意按照标的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