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目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有关单位备案。
6.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300104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八步仁义风电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函[2023]78号)。
7.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并做好跨(穿)越工业园区、公路、电力线路的审批报备手续。
8.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