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西北电网各省(区)间互济能力,激励独立储能、可中断负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网顶峰,保障西北区域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依据《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发〔2015〕9号附件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是在西北区域内顶峰资源不足省(区)存在电力缺口、用户用电无法保障时,向顶峰资源富余省区的储能电站、可中断用户购买跨省顶峰的服务。
西北省间顶峰辅助服务交易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利用西北电网各省(区)间互济能力,激励独立储能、可中断负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网顶峰,保障西北区域电力可靠供应,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依据《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发〔2015〕9号附件3)、《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1〕61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西北区域省间顶峰辅助服务是在西北区域内顶峰资源不足省(区)存在电力缺口、用户用电无法保障时,向顶峰资源富余省区的储能电站、可中断用户购买跨省顶峰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