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报评分。按照本项目竞争配置工作方案,由本局牵头,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开展具体评审工作,成立由新会区相关部门代表和第三方专家组成的江门市新会区2023年新型储能电站竞争配置评审小组,在申报材料提交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综合评分,评审地点为本局会议室。
3.项目上报。竞争配置评分结果经本局审定后,将每个项目评分前3名的申报主体名单和评分,连同其申报材料、佐证材料一并报新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4.区政府综合考虑本局上报的各申报主体对经济、社会、生态建设的贡献和推动作用等综合效益进行评估,再结合本局报送的评分情况,统筹平衡提出各项目开发主体建议意见,确定开发主体。
5.组织实施。经区政府确定开发主体后,由本局印发通知,明确各项目开发主体配置结果,以及在项目备案立项、落实开工手续、加快项目建设、履行申报承诺等方面的相关工作要求。
三、评分标准
采取综合评分法,由新会区相关部门代表各1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工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新会供电局、新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属地(司前镇、沙堆镇))和第三方机构专家(4人)组成的评分小组根据《新会区2023年新型储能电站竞争配置评分表》进行评分。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必备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备储能行业相关领域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2.申报主体应以企业总部名义或指定下属一家企业参与本轮项目竞争配置(需提供该公司参与项目竞争配置工作的授权文件)。
3.申报主体(含联合体各成员)诚信履约情况良好,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申报主体(含主体所属集团)2022年以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情况。
5.申报主体需承诺材料真实性。
6.申报主体是联合体的,需提交联合体协议。
(二)申报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可以单独或组成联合体申报,其中联合体形式包括并不限于开发企业与整机等主要设备制造企业、央企与省内国企、省属国企与地方国企联合等,申报企业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申报材料须明确目标项目,综合评分开始后不接受项目调剂。
(三)申报数量
同一主体单独申报和代表联合体可同时申报本次竞争配置的两个项目。
五、监督管理
(一)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包括集团授权超过一家申报主体参与竞配,取消该主体竞配资格。
(二)申报主体提供的申报方案、佐证文件资料、承诺函及项目开发建设协议将作为今后省、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评价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