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议事规则
1.建立健全议事机制。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商议事项发起、召集、审议流程,确保议事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2.明确议题发起流程。秘书处定期收集整理成员代表提出的合理诉求和议题建议,并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通报。由多名成员代表联名提议的,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市场运营机构认为必要的,由秘书处形成会议议题。议题产生后,超过三分之一的成员代表投票通过的,作为正式会议议题。会议议题需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3.明确会议召集方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正式会议议题和工作安排召集成员代表开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且每类别均有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等方式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会议。
4.明确议事审议流程。议题审议原则上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同意的则为通过,形成审议结果。市场运营机构代表、第三方代表不参加投票表决。各类交易规则、细则、方案等经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需要修订的,应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审定机构和部门批准或备案。
5.议题产生、议题审议的投票工作结束后,秘书处应整理各成员代表的投票结果,并保存归档。
6.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可以行使否决权。
四、监督落实
(一)加强自律监督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对参与市场交易的各方实施市场内部自律管理,督促市场成员签订自律公约,充分发挥市场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收集掌握电力市场相关问题线索,协助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促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监督和纠正扰乱电力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加强规范指导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条款,加大对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力度,引导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主任委员履职不到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重新推选的意见。
(三)加快组织实施
各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应及时按本指导意见制修订相关制度,及时开展换 届、完善议事规则、优化决策机制等工作,加快推动组建成员类别工作组、专业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会议和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