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货物,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出具产品制造厂家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唯一的有效代理授权书原件扫描版。若是国外设备制造商需通过代理投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外设备制造商或国内经销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的有效授权书。代理商投标应提供原厂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如:型式报告、检测报告、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等,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6 投标人及其投标产品须满足相应招标货物的专用资格要求如下:
详见招标公告附件。
3.7 本次招标不接受代理投标。
3.8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次招标的部分或全部标包投标。






提示:
1、按所要求年限(以投标截止日计算)合同业绩累计之和,投标人须提供合同证明文件和合同所对应的发票复印件,且合同复印件至少包括合同首页、签署页、货物清单页(含数量或价格),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法正常识别数量或金额的,按未提供认定。对于只接受制造商的标包,须提供制造商本人的同类产品合同业绩;对于接受代理商的标包,如代理商应答,须提供自身的同类产品合同业绩或提供代理的制造商同类产品合同业绩。
2、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和2020年第18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范畴的产品,其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生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对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中产品开展CQC认证的通知”,属于“CQC认证项目清单(对应不再实施强制认证和强制认证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 ”范畴的产品,申请人新申请和换发的CQC认证证书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