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营企业在住宅区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商业服务业场所、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取得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同意。
(三)运营企业在居住区、办公场所、停车场等地安装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各相关方应当支持和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换)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国网阳泉供电公司办理用电报装手续,不得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由个人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向所在区域供电营业厅提出用电报装申请。
第十二条充(换)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运营企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企业建设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电网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建设主体要选择技术先进的充(换)电设备,同时具备车桩兼容性,以满足不同品牌的电动汽车与不同厂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互通,提高充(换)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融合项目,在公交场站、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服务区及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探索商业化运作新模式,积极推进“光储充换”一体场站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与推广,围绕矿场、园区、城市运转等场景,探索特定专用车型和共享换电模式。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提供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从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含分公司),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运营。
(二)履行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四)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能对其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能对运营数据进行安全监测、采集和存储,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符合省、市电动汽车充(换)电监管服务平台接入技术标准,可将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省、市监管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上传;具有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
第十六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职责包括:
(一)对充(换)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换)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