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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示高端新能源及储能产业基地项目遴选方案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18 | 24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上述项目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后,2年内竣工验收,自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视为竣工时间) 1年内投产。

(八)其他约束条件

1.投资强度: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用地面积)不低于1.75万元/平方米。

2.产值规模:以5年为周期,每个周期拟拿地企业与拟拿地企业母公司在深圳市光明区上报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300亿元。剩余周期不足5年的,按照每年产值规模60亿元*剩余年限数计算。

3.产值能耗:上述项目投产后产值能耗(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工业总产值)每年均不高于0.14吨标准煤/万元。

4.水耗:上述项目达产后产值水耗原则上不得高于万元GDP用水量1立方米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3.5立方米;单位产品水耗不得高于国家、省、市用水定额标准或行业用水标准先进值的要求。建设过程应落实《光明区供水设施及管网高质量高颜值建设管理技术标准(试行)》要求。

五、环境保护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磁辐射污染、噪声等的排放和产生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

六、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规模:约1.7万平方米(最终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为准)。

(二)用地功能:普通工业用地(M1)。

(三)建设规模:约6.8万平方米(最终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为准)。

(四)土地供应方式:“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

(五)期限:30年。

(六)权利限制: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独立竞得用地的,以宗地为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不得转让,初始登记后不得办理分证;在用地建成后应按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约定使用,不得出租;确有出租需要的,允许一定比例用房租赁给产业链相关企业,出租比例不超过建筑面积的20%,最高租金不超过出租时市场评估价;在全年期内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竞买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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