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于重要电力用户范围中社会类的电力用户申报重要电力用户的,可以提供电力用户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设计》。
(二)供电企业应当依据相关电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等,结合电力用户提供的材料及中断供电的危害程度,并对照重要电力用户范围,对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进行认定。
(三)供电企业认定后提出重要电力用户名单,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进行核准并发文公布。
电力用户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的,由供电企业按照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任务分工向该用户所属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提出最终认定意见报市电力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重要电力用户名单确定后,应根据需要对其变化动态管理,每年审核新增和变更的重要电力用户。
(一)对于新装电力用户,在业务受理环节,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认定程序执行。供电企业应结合新装电力用户重要等级认定结果合理制定供电方案,并按照送电时间节点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纳入重要电力用户名单;
(二)存量电力用户在行业类别、生产工艺、负荷性质等用电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如实告知供电企业备案。供电企业应定期汇报给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用户现场用电情况开展核查,对重要电力用户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1.对不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或已销户的重要电力用户,由供电企业按月度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审定后,退出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2.对符合重要电力用户认定标准的,由供电企业统一报送市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重要电力用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规定及电力行业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落实用电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符合本办法,并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运行的相关要求。按规定配置的电气运行及作业人员,应当持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
(二)重要电力用户的变电、配电设施和用电设备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重要电力用户的一、二级负荷设备及电源接线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供电企业;
(三)重要电力用户在供电企业发布电网风险预警通知后,应根据生产运行实际和用电负荷特性,做好调试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准备,并合理实施停产、转产等应急保安措施;
(四)重要电力用户须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单位,定期对属于自身产权的电力线路、电力设备及其相应的继电保护装置进行运行维护、预防性试验和周期校验。其试验周期应符合《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596-2021)规定、试验标准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2006)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范》(GB/T 14285-2006)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