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县(市、区)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省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的指挥调度,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障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响应级别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应急响应条件,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电力设施受损、停电范围以及事态发展趋势,将电力保障应急响应设定为Ⅰ、Ⅱ、Ⅲ和Ⅳ级,其中Ⅰ、Ⅱ级由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组长、副组长启动,Ⅲ和Ⅳ级由电力保障应急办启动。
3.2 响应分级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Ⅰ—Ⅳ级应急响应,按照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电力保障应急响应。
(2)发生社会安全类事件,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由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确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涉及10户以上一级重要用户或30户以上二级重要用户,启动Ⅰ级电力保障应急响应;涉及8户至10户一级重要用户或21户至30户二级重要用户,启动Ⅱ级电力保障应急响应;涉及6户至7户一级重要用户或11户至20户二级重要用户,启动Ⅲ级电力保障应急响应;涉及3户至5户一级重要用户或6户至10户二级重要用户,启动Ⅳ级电力保障应急响应。
(4)其他需启动电力保障应急响应的情况,由电力保障应急办研判,报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组长同意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3 调整原则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发生变化,对应调整电力保障应急响应级别。
(2)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现场抢险救援实际情况,经应急指挥组研判同意后,可以降低(升高)电力保障应急响应级别。
3.4 响应措施
电力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做好相关信息收集报告的同时,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3.4.1 Ⅰ级响应措施
(1)根据通报的灾情信息,由电力保障应急指挥组了解电力设备设施受损情况,初步研判电力保障基本需求情况,调集全省电力应急资源和力量,并按照应急队伍不少于100支、应急队员不少于600名,应急发电车不少于10台、发电机不少于100台准备。
(2)由电力保障应急办组织落实电力保障各项措施,电力保障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协调调集应急队伍、出动应急发电车辆开展电力保障,必要时请求调配跨省电力保障应急资源。
(3)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会商研判会,研究电网运行方式调整、电力省间互济,以及重点场所、重要用户、特殊用户电力保障措施。
(4)设立电力保障应急指挥部,调集各成员单位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做好事件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