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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励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建储能10%/2h以上!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03 | 21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建电源侧共享储能设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储能规模。

三、鼓励各类已建、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愿合理配置储能设施及规模。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于每季度末将已投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建储能规模情况报送我委。

四、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能(调峰)资源(能力),包括化学储能电站、氢储能、抽水蓄能、压缩空气能等;结合当前技术成熟度、应用推广度和投资成本等因素,近期推荐企业自建或合建电化学储能设施。调峰与储能能力的确认与管理按照发改运行〔2021〕113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电网企业进行认定。

五、发改部门新核准(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建新型储能设施,配建的储能设施可一并纳入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内容;对于已建、在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自建新型储能设施的,可采用另行备案储能项目或变更核准(备案)文件的方式。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发电项目承诺配建的新型储能设施,可通过自建或合建共享储能设施的方式来落实项目配建规模,并在项目投产前将落实对应的储能规模和储能项目名称向我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报备。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服务。单独备案的新型储能设施,其备案文件需载明该项目的应用类型为电源侧、电网侧、用户侧或电网侧混合型(含电源侧、用户侧功能)。在原备案文件中未载明应用类型的新型储能设施,在建项目在投产前完成备案变更,已投产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后60个自然日之内完成备案变更。

鼓励建设电源侧和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并从严控制电网侧(含电网侧混合型)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六、各类储能设施的并网调度、储能规模交易和价格机制等配套规定另行制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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