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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某区:用户侧储能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给予补贴0.25元/kWh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8-03 | 28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三)鼓励用户侧储能参与虚拟电厂负荷调节

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对分布式储能设施开展平台聚合,用户侧储能项目应接入金华全域虚拟电厂平台,积极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和辅助服务,充分发挥灵活、可调性储能资源在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衡作用。对参与金华全域虚拟电厂负荷调控的储能项目,按负荷响应期间峰段放电量0.25元/千瓦时给予补贴,负荷响应期为7、8、12、1月份。补贴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补贴资金总额112.5万元,其中2023年度为37.5万元,2024年度和2025年1月为75万元。

(四)建立健全用户侧储能安全保障体系

用户及储能设施投资方明确储能设施安全责任方,并由安全责任方办理相关业务,对储能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维护作出安全承诺,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区供电局根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与用户或储能设施投资方签订《储能系统调度协议》,共同加强对储能系统验收接入及后续运行的安全管理。区级各相关部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引导

区发改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用户侧储能发展建设,引导用电量高、负荷峰谷差大的企业建设用户侧储能。

(二)建立协调机制

梳理明确一批用户侧储能示范项目清单,加大对其前期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确保示范项目按期落地、发挥成效。

(三)强化要素保障

鼓励支持社会各类主体参与新型储能项目投资,金融机构开发储能信贷产品;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对储能项目参与负荷响应补贴和示范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关于加快用户侧储能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快用户侧储能建设,建立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提升用户侧储能与源网荷协调互动能力,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关于浙江省加快新型储能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393号)。

三、主要内容

(一)积极支持用户侧储能项目建设

新建设的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持续充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提高光伏发电就地消纳能力。光伏项目配建的储能系统可自建或采用储能配额置换交易模式。鼓励企业用户或综合能源服务商根据负荷特性建设储能设施,充分利用目录分时电价机制,主动削峰填谷,优化区域电网负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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