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二次战略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和政策体系,加快战略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推动建设环保标准高、技术先进的废弃物综合处置示范项目。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战略资源勘查力度,重点勘查铁、锂、铜、金、铌、钽以及稀土、稀有金属、稀散金属等国家紧缺和新兴的战略性矿产。依法开展稀土、锡、金、铀、镍、萤石等矿山深部以及外围找矿行动,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优化矿山结构,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依法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新建矿山应当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应当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加强尾矿库运行管理,防范和化解环境和安全风险。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战略资源的保护工作。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重要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涉及战略资源的,应当依法避让。非经依法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
第四十四条 从事战略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选择环保、安全的勘探、开采技术和方法,避免或者减少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生态环境敏感区从事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应当符合相关管控要求,采取避让、减缓和及时修复重建等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五条 在开采战略资源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六章 稀土开发利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规范稀土全产业链发展,建设全国最大的稀土新材料基地和全球领先的稀土应用基地。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稀土利用科技攻关力度,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围绕稀土绿色冶炼分离与稀土新材料及应用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突破工艺、设备、材料等方面关键技术瓶颈。
第四十八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动延伸稀土产业链条,开展稀土材料的产业化应用,鼓励发展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稀土高端应用和智能化、绿色化项目,提升稀土新材料产品质量和智能制造水平,做强稀土产业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采取措施推进稀土产业全面转型,开展稀土行业碳达峰碳中和、节能降耗减排行动,实施生产环节智能技术改造,推进稀土产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产品交易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