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段8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时段8小时:4:00—8:00,13:00—17:00。
二、扩大峰谷浮动比例。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幅度扩大至75%。
三、设置深谷电价。夏季5、6、7、8月份的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90%。
尖峰时段保持不变,冬季1、11、12月份的19:00—21:00、夏季7月份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
四、做好政策衔接。所有市场主体参与交易均应按规定的用电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申报用电曲线。对已形成的交易合同,电量按时段内小时数均分转至调整后时段内,对应电价暂不变;对新签订的交易合同,约定时段和浮动比例与分时电价政策不符的,合同结算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工商业用户电价构成中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分时电价浮动。
五、相关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排,提升政策执行效果。电网企业应提供分时电价完整性计算服务,对采集电量曲线数据缺失的异常情况,应通过拟合方式补充完整后执行;要密切跟踪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及时评估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分时电价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我委。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执行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 7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