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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新会区:给予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30元/kW补贴 按10%配备储能装置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25 | 26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六、实施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贴政策。设立光伏项目专项补贴资金,对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完成报批流程,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且首次并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经属地镇(街、区)、工业园区审核后纳入补贴范围(党政机关、国有及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公办学校及医院、商住楼、个人住宅物业除外),补贴对象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按装机容量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千瓦,具体操作以附件《新会区新建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为准。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为明确细化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的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新会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依法完成备案等报批流程,竣工建成且首次并入电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以下简称“光伏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国有及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公办学校及医院、商住楼、个人住宅物业。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须提供建筑物的房产证(不动产证)。

三、补贴标准

按单个光伏项目并网后核定的装机容量进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元/千瓦。补贴上限最高为10万元。如光伏项目分期建设,累加的补贴亦以上限最高10万元计。

四、补贴的光伏项目期限范围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且首次并网计量的工商业屋顶光伏项目。

五、光伏项目运营年限

光伏项目运营年限不少于10年。

六、申领方式

(一)补贴的申领者为光伏项目的建筑物权属单位或个人。

(二)申领者填报《新会区新建屋顶光伏项目财政补贴申领表》,由属地镇(街、区)、工业园区加具审核意见并盖公章后,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1、单位权属的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权属的提供身份证。

2、建筑物的房产证(不动产证)。

3、光伏项目备案证。

4、供电部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七、受理和发放

受理光伏项目补贴的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上述资料齐全即可申报受理。受理截止期为2024年2月29日。补贴发放时间以财政资金支出时间为准。

八、其他

(一)补贴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二)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补贴的,依法处理并列入征信系统。

(三)以上未尽事宜由新会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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