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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招标丨铁塔能源江苏237台充电桩采购
来源: |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 2023-07-19 | 27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1.4控股管理关系如下: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自2020年7月1日起)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6)在最近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起)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自2018年7月1日起)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cn)、“中国裁判文书网”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

(9)被中国铁塔列为总部或江苏省“禁止交易企业”的;

(10)被中国铁塔或江苏铁塔列入同类投标产品“供应商黑名单”的,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11)《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管理办法》约定的情形。

(12)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的。

2.3投标产品资格要求

(1)投标产品必须为本次招标所涉及的全部规格型号产品,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2)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提供承诺书并加盖公章;

(3)投标人的投标同类产品应通过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检测并具备合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须为2020年1月1日(含)之后,检测报告中必须包含“7KW交流汽车充电桩、120KW直流汽车充电桩、480KW直流汽车分体式”三个产品型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的检测类别需为“型式试验”,检测项目至少包含过载和短路保护、急停、绝缘性能、接地及噪声试验),且检测结论均须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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