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支持先进材料产业行业协会搭建产业发展对接交流平台,指导和协助先进材料产业行业协会举办招商引资、经贸洽谈、投资合作、专业论坛等交流合作活动。
鼓励和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第三方合格评定服务机构为先进材料产业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十三条【绿色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监察和节能诊断,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和清洁生产,加快先进材料产业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先进材料产业项目选址选线、生态环保措施的指导,协调解决环境制约问题。
鼓励和支持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领域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对标国家、行业标杆水平,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建设低能耗标杆企业、绿色企业。
第十四条【用地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国家、省规划布局的先进材料产业项目提供用地保障;对符合土地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先进材料产业项目提高容积率的,增加部分可以不计收土地价款。
第十五条【人才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先进材料产业人才链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人才链建设工作机制,成立先进材料产业专家智囊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先进材料技术人才居留落户、职称评定、住房租赁、社会保险、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保障政策,改善人才发展环境。
鼓励和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口合作培训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按政策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办法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财政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健全以股权投资、财政贴息、事后奖补为主的激励型财政支持机制,对本市争取的国家、省重大专项、特殊政策、产业基金、重大科研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提供配套支持。
市、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融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更多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享受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政策。
第十七条【金融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先进材料产业企业融资渠道,设立先进材料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和创新适合先进材料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先进材料产业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第十八条【降本增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金融机构、水电气经营企业、运输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进风电、光电、抽水蓄能规模化建设,大幅提升能源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