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立法研究工作。从加强统筹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绿色化、整体性、系统性的要求出发,加快完善城市轨道交通、排水防涝、垃圾分类、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生态基础设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与灾害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法规和标准规范。按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及时调整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现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加快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二)建立普查建档和评估制度。以县区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加快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现状普查,摸清底数、排查风险、找准短板。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基础设施信息化、账册化、动态化管理。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结合社会满意度调查开展常态化的基础设施体检评估工作,总结成效、质量现状、运行效率等,精确查找问题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提升措施,纳入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形成集预警、监测、评估、反馈为一体的联动工作机制。
(三)完善资金投入和用地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和“十四五”时期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基础设施各类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区别相关建设项目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四)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放开水、电、气、热经营性服务市场准入限制。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推动各类市政主体公平参与。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机制改革,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城市水、电、气、热等领域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和补贴政策,推动完善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建立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机制,满足多元化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