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使用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80%;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90%。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其在当年度使用,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应当采取下列方式抵偿归零: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三)使用本企业产生、结转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四)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前款所列的抵偿方式,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第二十七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第二十八条乘用车企业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可以使用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结转,不得再次交易。
第三十条乘用车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情形,影响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新能源汽车积分池,用于乘用车企业储存或者提取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第三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供需情况,于每年7月30日前决定是否开放积分池。决定开放的,同时确定积分池储存比例或者提取比例以及相关实施方案,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经核算,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高于全国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与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扣减结转和可受让获得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之和的200%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开放积分池,允许乘用车企业在积分池中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乘用车企业可以在积分池开放之日起120日内储存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储存的数量不超过乘用车企业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与储存比例的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