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投标人须为提供拟购电芯容量衰减曲线报告,提供电芯、电池模块、电池簇出厂检测报告及质量认证报告,电池管理系统(BMS)检测报告;PCS出厂检测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及质量认证报告。
3.2.4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提供所投电池等设备生产厂商的投标授权书及供货保证书。
3.2.5本项目为风电配套产业项目,投标人为本项目所使用的电池集装箱相关设备应按照当地政府及省发改委投资要求,在项目当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完成集成生产,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与有关方在当地生产的意向书或者厂房租赁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等)。
3.3业绩要求
3.3.1投标人自投标报价截止日,本次投标所供货的主要设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必须提供业主/用户证明,并附业主/用户联系方式,否则不予采纳):
(1)本次投标所供货的主要设备,应具有1个及以上100MW/200MWh及以上容量的单体储能项目应用业绩。
(2)本次投标所供货的PCS储能变流器,近2年应具有2个及以上20MW容量的单体储能项目应用业绩或1个及以上50MW容量的单体储能项目应用业绩,且累计200MW容量以上的储能项目应用业绩。
3.4财务状况
3.4.1投标人近3年财务能力稳定、可靠,流动资金能满足本招标设备的制造和供货。
3.4.2投标人应提交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并按要求填写《投标单位主要财务指标表》(格式见第八章投标函及其附录)。
3.5加工设备:投标人应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制造、加工等生产能力;具有符合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设备试验、检验设施(包括车间和现场试验、检验)和制造工艺。
3.6主要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参与同类设备的管理、设计、试验、制造工艺、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培训等方面的经验;现场安装、调试和试验的主要技术指导人员,必须具备参与两个以上同类设备项目的经验。
3.7履约信誉: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并在过去按时履行合同和提供合同设备的交易中获得用户的好评。
3.8其他
3.8.1投标人应无行贿犯罪记录。
3.8.2投标人应无履行合同的不良记录,无不良诉讼记录,无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到违规处罚的记录。
3.8.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存在管理、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个标段的投标;
(2)进口设备、材料国外制造商在国内有销售、办事代表机构能直接销售,代理商投标的。
(3)同一货物/产品(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如为代理商投标,出现多家授权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