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职责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施工作业前,应制定施工作业方案、电力设施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等,向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其批准并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获得作业许可后,因作业环境、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申请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停止作业,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继续作业。
第七条电力设施产权单位作为电力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监管,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对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电力安全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
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负责做好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区监管和施工作业许可工作。
第四章许可受理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申请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申请表。
(三)电力施工企业承装(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作业相关部门或城建部门批准文件。
(五)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营业执照材料。
第十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经整改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规定,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单位或个人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因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野蛮作业等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单位或个人未经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导致电力设施遭受破坏或造成电网停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