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工程建设
(一)优化项目纳规流程。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应参照电网项目纳规要求,对项目可研报告评审意见等评估后纳入规划,其中,额定功率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评估后纳入规划,额定功率5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评估后纳入规划;在电源项目内配建的新型储能设施,应作为电源主体项目的部分建设内容,随同电源主体项目规划、管理;用户侧新型储能项目应纳入用户主体项目范畴进行规划和管理。
(二)建立服务推进机制。新型储能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市、县(市)能源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服务推进责任单位,具体协调推进工程进度。额定功率5万千瓦及以上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参照支撑性电源项目进度管理模式,牵头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确保按期建成。
(三)强化资源要素保障。额定功率5万千瓦及以上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经申报纳入省重大项目管理,项目所需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等要素,相关部门应参照支撑性电源项目模式予以优先支持和安排保障,推动项目建设“应开尽开、应投尽投、能早尽早”。
(四)做好接入电网工作。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接入电网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按照国家能源局《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的要求,确保进度匹配、同步投产。电网企业应优化独立新型储能项目的并网流程,原则上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电网方案评审,于2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如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业主单位自愿出资建设接入电网工程,可参照“苏发改能源发〔2017〕403号文”的流程办理,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确认工作。
(五)严格工程建设标准。新型储能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行业储能有关标准体系,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求。独立新型储能项目有效全容量下连续放电时间不应低于2小时,采用锂电池技术的在不更换主要设备的前提下完全充放电次数不应低于6000次,充放电深度不低于90%,并选用技术成熟、安全性能高的电池,审慎选用梯次利用动力电池。
(六)加快并网调试工作。新型储能项目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电网企业要优化流程,加快办理,具备条件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原则上应于建成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调试和验收工作。
三、支持项目运营
(一)明确市场主体地位。依法取得备案文件,直接接入公用电网,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等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可作为独立主体注册并参与电力市场。其他类型的新型储能项目,可依规通过联合或聚合等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也可通过技术改造满足同等技术条件和安全标准后,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参与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