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接受集成商投标(集成商应具有系统集成、整合及二次开发能力);
D:接受经销商(集货商)投标:投标人无须提供原厂商代理授权。
2.供货业绩:
指近三年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表中特别注明时间要求的除外)累计最终用户业绩(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以发票为准),业绩支撑材料需提供合同、销售发票扫描件以及对应发票查询结果截图等资料。(合同扫描件需包含供货合同封面、签字页及货物清册等支撑材料,未提供合同、发票扫描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截图的视为无效业绩)。
接受代理商投标的,提供代理产品合同业绩(投标人或原制造商最终用户业绩均可);接受集成商投标的,只能提供集成商的合同业绩;接受经销商投标的,只能提供经销商的销售业绩。
3.认证证书:
ISO9000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对于接受代理商投标的,仅需提供原制造商的认证证书(进口产品仅需提供投标人的认证证书);对于接受集成商投标的,提供集成商的认证证书(特别注明需提供厂家认证的除外),对于接受经销商投标的,提供经销商的认证证书。
4.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或鉴定报告:
A:提供所投主要产品的国家认可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报告检测项目需覆盖所投主要产品;报告包含有效期的必须在有效期内。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B:对制造商投标的,报告的制造商和投标人必须一致。对代理商投标的,报告的制造商和授权人必须一致。
C:在专用资格要求中未要求提供报告的,投标人无需在投标阶段提供相应报告,但需要在供货前按照项目单位要求提供。
5.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告(2019年第44号和2020年第18号),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范畴的产品,其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生成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关于对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44号公告中产品开展CQC认证的通知”,属于“CQC认证项目清单(对应不再实施强制认证和强制认证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 ”范畴的产品,申请人新申请和换发的CQC认证证书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6.技术规范书中所列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资格条件要求对投标人无约束。
重要提醒:凡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务必保证信息完整、字迹清晰,不要涂抹关键信息,上表中除营业执照有要求需提供到商务文件外,其他资质业绩要求证明材料均需在技术投标文件中提供,因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规范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且不限于否决、扣分等情形),由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