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使用
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氮醋、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 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安全疏散条件
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保证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六)防火分隔
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七)消防设施设备
未按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水压、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八)管理责任落实
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九)初期火灾处置
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 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四、工作措施
(一)政府统领全面抓好部署落实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任务清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统筹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要提请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做好排查整治工作。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建立健全会商研判、督导检查、督促督办等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研究解决涉及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事项问题,督促推动工作落实。